招投標“資格預審”流程時間期限都有哪些?
1、資格預審文件發(fā)售期:不得少于5日
《實施條例》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、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(guī)定的時間、地點發(fā)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。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(fā)售期不得少于5曰。
招標人發(fā)售資格預審文件、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、郵寄的成本支出,不得以營利為目的。
2.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期限: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(fā)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。
3.澄清或修改資格預審文件的期限:澄清或修改資格預審文件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,應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提交截止時間3日前作出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,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;不足3日或者15日的,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。
4.資格預審文件異議提出期限: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提交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,招標文件有異議的,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。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;作出答復前,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。
5.資格預審文件異議答復期限:招標人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答復,作出答復前,暫停招標投標活動
《實施條例》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,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;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,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。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;作出答復前,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。
6.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投訴期限:自知道或應該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投訴。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。
條例第二十二條、第四十四條、第五十四條規(guī)定事項投訴的,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,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(guī)定的期限內。
7.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處理投訴期限: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決定是否受理,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作出處理,需要檢驗、檢測、鑒定、專家評審的,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。
投訴人捏造事實、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,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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